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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执字第02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李庆福与沈阳市伦德货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福,沈阳市伦德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河执字第02154号申请执行人:李庆福,男,196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83号4-5-1。被执行人:沈阳市伦德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史宝杰,该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庆福与被执行人沈阳市伦德货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2015)沈河执字第02154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5)沈河执字第0215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宏颖执行员  石朝晖执行员  穆 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雪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