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城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城民初字第274号原告:王某。被告:蒋某。原告王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章华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以已与被告蒋某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3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华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佳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