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6民初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丹阳诉被告任启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丹阳,任启东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第246号原告张丹阳,女,1989年7月1日出生,满族,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任启东,男,198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辽沈阳市铁西区。原告张丹阳诉被告任启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丹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雨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鲁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