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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民初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丹阳诉被告任启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丹阳,任启东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第246号原告张丹阳,女,1989年7月1日出生,满族,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任启东,男,198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辽沈阳市铁西区。原告张丹阳诉被告任启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丹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雨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鲁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