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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执字第00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5-17

案件名称

王家兰、汤复华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家兰,汤复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当执字第00611号申请执行人:王家兰,女,196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汤复华,男,195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当涂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家兰与被执行人汤复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汤复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准确住址,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2014)当民一初字第006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同海审判员  水从忠审判员  李昭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学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