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龙民初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4-04
案件名称
林一连与朱正文、朱正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一连,朱正文,朱正彬,徐玉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都龙民初字第717号原告林一连,居民。被告朱正文,居民。被告朱正彬,居民。被告徐玉兰,居民。原告林一连与被告朱正文、朱正彬、徐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林一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正文、朱正彬、徐玉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一连诉称:2012年3月29日我通过我村主任徐志君介绍认识被告朱正彬与其妻徐玉兰,被告朱正彬、徐玉兰向我借款250000元,由村主任徐志君、村会计王宏祥提供担保。2013年11月2日,因政策原因村干部不能再提供担保,我便找被告朱正彬要钱,朱正彬称该借款实际系被告朱正文所借,朱正文偿还我70000元,并向我出具了180000元借条,由被告朱正彬、徐玉兰提供担保。出据后,被告朱正文未能按还款计划还款,被告朱正彬、徐玉兰亦未承担担保责任。现我要求被告朱正文偿还我180000元,被告朱正彬、徐玉兰承担连带偿还的责任。被告朱正文、朱正彬、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日,被告朱正文向原告林一连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林一连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180000元,此据。今借人:朱正文。2013.11.2。还款计划:2014年归还伍万元正,当年8月、9月、10月、11月分别还清;2015年归还伍万元正,当年8月、9月、10月、11月分别还清;2016年归还伍万元,当年8月、9月、10月、11月分别还清;2017年归还叁万元正,当年9月一次还清。担保人:朱正彬、徐玉兰。”被告朱正文在借款金额及其签名上捺印,被告朱正彬、徐玉兰分别在其签名处捺印。出据后,被告朱正文未能按约还款,被告朱正彬、徐玉兰亦未能承担担保责任,为此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12年3月29日借条复印件一份、2013年11月2日借条原件一份,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庭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朱正文向原告林一连的借款行为及被告朱正彬、徐玉兰提供担保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朱正文未能按约还款,被告朱正彬、徐玉兰亦未能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对引起的讼争,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被告朱正文未能按约偿还已到期的债务构成实际违约,对未到期的债务构成预期违约,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对未到期的债权原告依法可一并主张。故对原告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正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林一连偿还借款人民币180000元;被告朱正彬、徐玉兰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500元,由被告朱正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款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营业部,帐号:40×××21)审 判 长 蒋为华代理审判员 张 玉人民陪审员 徐洪青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绘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