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民初字第5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孟旺与王海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旺,王海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5279号原告孟旺,男,汉族,1987年4月24日生,住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杨志敏,库尔勒市铁克其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海堂,男,汉族,1983年3月7日生,住址不详。本院受理原告孟旺诉被告王海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王海堂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王海堂现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18.75元,退还原告孟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巍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俞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