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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民初字第5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孟旺与王海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旺,王海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5279号原告孟旺,男,汉族,1987年4月24日生,住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杨志敏,库尔勒市铁克其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海堂,男,汉族,1983年3月7日生,住址不详。本院受理原告孟旺诉被告王海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王海堂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王海堂现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18.75元,退还原告孟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巍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俞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