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3行审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与李本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李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13行审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00002668-1),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局长。委托代理人李颖,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王向楠,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干部。被申请执行人李本,男,1942年5月1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的京国土(顺)分局罚字(2015)第35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次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认定被申请执行人未经政府批准,于2014年擅自在顺义区南彩镇后郝家疃村2350.16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建设房屋849.51平方米,砖铺地面1185.61平方米,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一般农用地、自然保留地、现状公路。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0月14日制作并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京国土(顺)分局罚字(2015)第35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执行人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顺义区南彩镇后郝家疃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849.51平方米,砖铺地面1185.61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也未履行法定义务。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京国土(顺)分局罚字(2015)第35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据此,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的京国土(顺)分局罚字(2015)第35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淑莉审 判 员 宋 颖人民陪审员 马淑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孟 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