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7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吴某与柯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7执22号申请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柯某。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9日作出的(2011)新邾民初字第196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某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要求被执行人柯某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共两年的小孩抚养费7200元的诉求。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吴某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吴某已自愿放弃要求被执行人柯某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共两年的小孩抚养费7200元的诉求,且申请执行人吴某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新邾民初字第196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应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