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商初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康兴虎与XX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兴虎,XX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商初字第1200号原告康兴虎,男,198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XX冲,男,198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兴虎与被告XX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兴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兴虎负担。审判员 吴洪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