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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执字第1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陈克福与淄博信通担保投资公司、淄博信通担保投资公司滨州分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克福,淄博信通担保投资公司,淄博信通担保投资公司滨州分公司,淄博信通担保投资公司烟台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执字第1532号申请执行人陈克福。被执行人淄博信通担保投资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号****室。被执行人淄博信通担保投资公司滨州分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一路***号。被执行人淄博信通担保投资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号。本院执行的陈克福申请执行淄博信通担保投资公司、淄博信通担保投资公司滨州分公司、淄博信通担保投资公司烟台分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2)张商初字第6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增福人民陪审员  朱 玮人民陪审员  周 蕾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耿佳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