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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执民字第16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与徐学再、颜海燕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徐学再,颜海燕,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168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住所地下城区体育场路399号,组织机构代码:843049582。法定代表人汤铭。被执行人徐学再,1976年1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颜海燕,1977年2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建国北路658号海华广场502室,组织机构代码:76549811-1。法定代表人董力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执行,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徐学再所有的车牌为浙J×××××雷克萨斯牌小型轿车一辆进行评估,后经淘宝网司法网拍平台拍卖,现拍卖已成交。买受人董荣红(身份证号码:)以20.4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徐学再名下的浙J×××××雷克萨斯牌小型轿车裁定过户给董荣红(身份证号码:)所有。二、解除对浙J×××××雷克萨斯牌小型轿车的查封。三、解除对浙J×××××雷克萨斯牌小型轿车的抵押。四、由董荣红办理车辆登记证书(包括补行驶证和保险手续)等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卫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