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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一初字第049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丁璠俐诉宣城市志邦厨柜营销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璠俐,宣城市志邦厨柜营销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4954号原告:丁璠俐,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宣城市志邦厨柜营销中心(字号志邦),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经营者:王荣,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璠俐诉被告宣城市志邦厨柜营销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丁璠俐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宣城市志邦厨柜营销中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璠俐撤回对被告宣城市志邦厨柜营销中心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胡光月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雪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