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执字第06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吉林XXXX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李XX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XXXX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昌执字第0636-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XX**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XX,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3)昌刑初字第001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李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4年6月15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李XX名下的位于昌图县XXX镇南街二组6栋的房屋(产权证号:0X**号),建筑面积243.10平方米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未经法院允许不得私自变卖,经法院允许后被执行人方可变卖,但必须将变卖法院查封的财产价款交到昌图县人民法院,否则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金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阿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