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4民初4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大连爱顺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侯家欣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爱顺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侯家欣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464-1号申请人:大连爱顺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韦庆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悦,男,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侯家欣,男,汉族,无职业,住大连市沙河口区。申请人大连爱顺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侯家欣承揽合同一案,申请人大连爱顺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侯家欣名下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35万元限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连爱顺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侯家欣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期期限为2017年2月15日至2018年2月15日。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被告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付雯楠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芝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