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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原告丁文都与被告羊德军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文都,羊德军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912号原告丁文都,男,1939年5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艳华,湖南紫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羊德军,男,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文都与被告羊德军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原告提供的授权委托书的原告签名系并非原告丁文都本人签署,而是他人代签及按指模。本院认为:他人代签授权委托书以原告丁文都名义向本院提起诉讼,不能体现系原告丁文都本人真实意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丁文都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退回原告丁文都。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欧 燕人民陪审员  黄三玉人民陪审员  陈新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