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执字第00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郝建强申请执行吴玉伟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建强,吴玉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藁执字第00560号申请执行人郝建强,男,汉族,1968年12月21日生,藁城区西洼村。被执行人吴玉伟,男,汉族,1988年11月16日生,藁城区河西营村。本院在执行郝建强诉吴玉伟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书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藁民初字第006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柳志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