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藁执字第00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郝建强申请执行吴玉伟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建强,吴玉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藁执字第00560号申请执行人郝建强,男,汉族,1968年12月21日生,藁城区西洼村。被执行人吴玉伟,男,汉族,1988年11月16日生,藁城区河西营村。本院在执行郝建强诉吴玉伟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书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藁民初字第006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柳志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