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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成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成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347号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2号联合大厦A座1单元10楼。法定代表人:韩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娄国芬,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成薇。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成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成薇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成薇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成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 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玉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