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3民初002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浙江池河科技有限公司与临海市铭志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池河科技有限公司,临海市铭志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3民初00268-1号原告浙江池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东城工业区二都街区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670254819M。法定代表人赵成浩,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俊伟、华之芬,浙江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海市铭志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杜桥医化园区东海第五大道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350099602L。法定代表人吴志芬,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池河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海市铭志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3日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池河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池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45元、财产保全费470元,由原告浙江池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香琴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