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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2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康师傅方便面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巧途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师傅方便面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巧途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2538号原告康师傅方便面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慧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东晓,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庆,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巧途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姚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治东,男,系被告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师傅方便面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巧途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师傅方便面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康师傅方便面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师傅方便面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强人民陪审员  陆俭蕊人民陪审员  王俊瑶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瑜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