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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6执异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任志新等与鲁银栓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正义,曹淑香,任志新,鲁银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6执异3号异议申请人任正义,男,194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异议申请人曹淑香,女,195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任志新,男,已死亡。被执行人鲁银栓,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2009)怀民初字第01041号任志新与鲁银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任正义、曹淑香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要求法院变更任正义、曹淑香为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异议申请人任正义、曹淑香出庭参加听证,被执行人鲁银栓经法院传唤未出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申请人任正义、曹淑香称,任正义、曹淑香为任志新的父母。任志新诉鲁银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怀柔区人民法院已于2009年2月18日作出(2009)怀民初字第01041号民事判决,现已进入执行程序。2015年11月17日任志新去世,任正义、曹淑香为其法定继承人。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申请变更任正义、曹淑香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异议申请人提交北京怀柔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复印件)一份、北京市公安局四海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信(原件)一份、任正义与曹淑香结婚证(复印件)一份、任志新与杜静结婚证(复印件)一份、以及杜静(任志新妻子)的放弃继承声明书一份。被执行人鲁银栓未出庭提交答辩意见。经审查查明,任志新与鲁银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09年作出(2009)怀民初字第01041号民事判决,要求鲁银栓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任志新借款十二万九千五百元。自二○○七年一月二十日起,至二○○八年六月十九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给付任志新借款十六万元的利息损失。自二○○八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给付原告任志新借款十二万九千五百元的利息损失。另查,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任志新因病于2015年11月17日死亡。任志新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订立遗赠抚养协议。其妻子杜静以书面形式声明放弃继承(2009)怀民初字第01041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任志新所有财产权益。异议申请人任正义与任志新为父子关系,异议申请人曹淑香与任志新为母子关系。以上事实有北京怀柔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复印件),北京市公安局四海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信(原件),任正义与曹淑香结婚证(复印件),任志新与杜静结婚证(复印件),以及杜静(任志新妻子)的放弃继承声明书,执行异议调查笔录,执行异议听证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死亡的,其权利继受人可以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本案中,任志新依据本院(2009)怀民初字第01041号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鲁银栓享有合法债权。申请执行人任志新在执行过程中死亡,其生前无遗嘱,亦未曾与他人订立遗赠抚养协议。其妻子杜静声明放弃(2009)怀民初字第01041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任志新所有财产权益。任正义、曹淑香作为上述债权的第一序位继承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怀民初字第0104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申请执行人由任志新变更为任正义、曹淑香。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 康审判员 徐建会审判员 徐立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单文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