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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3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赵某与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3民初82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康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星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耿淑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