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33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赵某与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3民初82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康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星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耿淑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