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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7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吴波与孙黄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波,孙黄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7民初133号原告吴波,武钢焦化厂职工。被告孙黄德,武钢炼铁厂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波诉被告孙黄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波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波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17元,由原告吴波负担。审判员 程 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婉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