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7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吴波与孙黄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波,孙黄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7民初133号原告吴波,武钢焦化厂职工。被告孙黄德,武钢炼铁厂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波诉被告孙黄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波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波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17元,由原告吴波负担。审判员 程 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婉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