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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1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磐与刘超利、林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磐,刘超利,林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1885号申请执行人刘磐。被执行人刘超利。被执行人林钢。申请执行人刘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超利、林钢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的(2015)开民一初字第025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超利、林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超利、林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磐亦不能提供其它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磐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刘超利、林钢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2015)开民一初字第025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记香代理审判员  周 博代理审判员  曹 慧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