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81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陶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1民初491号原告陶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奉义,一般代理。被告胡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陶某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陶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陶某负担。审判员 魏运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凡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