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81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陶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1民初491号原告陶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奉义,一般代理。被告胡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陶某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陶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陶某负担。审判员  魏运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凡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