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015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王仁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仁凤,何维军,何维芝,谢宗海,定远县宏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舒城县新鹏车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1583-1号申请执行人:王仁凤。申请执行人:何维军。申请执行人:何维芝。被执行人:谢宗海。被执行人:定远县宏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长征路24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4676852-6。被执行人:舒城县新鹏车队,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桃溪镇,组织机构代码证76685334-9。申请执行人王仁凤、何维军、何维芝与被执行人谢宗海、定远县宏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舒城县新鹏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长丰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一初字第004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谢宗海、定远县宏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舒城县新鹏车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所有人为执行人定远县宏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皖M5B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为被执行人舒城县新鹏车队的皖NB8**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杜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