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5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杜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5民初149号原告:杜某。被告:肖某。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原告杜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子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肖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审判员 王子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阮晓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