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刑初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彭某甲、黄德造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甲,黄德造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青刑初字第89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甲,无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9月19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覃万,广西新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德造,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6日被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4年3月14日止。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9月19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青检刑诉(2015)8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甲、黄德造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世海、书记员巫晓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德造、彭某甲及其辩护人覃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8日晚上,被告人彭某甲、黄德造在南宁市桃源路59号9A栋8号一别墅内,召集朱某、孔某、黎某等二十人,利用扑克牌,以“摆13张”现金下注方式赌博,每次赌注100-3000元不等,由彭某甲、黄德造负责在赌场内“抽水”获利。次日凌晨,民警到场缴获赌博获利10300元。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以下证据: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租赁协议书、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指认现场照片;证人黎某、叶某甲、易某、孔某、彭某乙、莫某、罗某、韦某、刘某甲、赵某甲、朱某、郑某、胡某、叶某乙、陆某、曾某、赵某乙、张某、黄某、刘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彭某甲、黄德造的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某甲、黄德造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彭某甲、黄德造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彭某甲的辩护人提出彭某甲认罪态度好,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甲、黄德造及辩护人均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8日晚上,被告人彭某甲、黄德造在南宁市桃源路59号9A栋8号一别墅内,召集朱某、孔某、黎某等二十人,利用扑克牌,以“摆13张”现金下注方式赌博,每次赌注100-3000元不等,由彭某甲、黄德造负责在赌场内“抽水”获利。次日凌晨,民警到场搜查,缴获彭某甲赌资4000元、缴获黄德造赌资6300元。另查明,被告人黄德造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6日被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4年3月14日止。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甲、黄德造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租赁协议书、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指认现场照片;证人黎某、叶某甲、易某、孔某、彭某乙、莫某、罗某、韦某、刘某甲、赵某甲、朱某、郑某、胡某、叶某乙、陆某、曾某、赵某乙、张某、黄某、刘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彭某甲、黄德造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黄德造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彭某甲、黄德造积极实施赌博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黄德造曾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彭某甲、黄德造自愿认罪,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彭某甲认罪态度好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彭某甲、黄德造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德造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9日起至2016年4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彭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9日起至2016年3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公安机关已扣押被告人彭某甲的赌资4000元、扣押被告人黄德造的赌资6300元,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胡 杏人民陪审员 何月思人民陪审员 黄春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青丽附: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