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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9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刘连秋与高宣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连秋,高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9执35号申请执行人刘连秋,农民。被执行人高宣,农民。本院在执行刘连秋与高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刘连秋自愿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徐民初字第17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胜利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