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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3民初2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梁必富与周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3民初2272号原告梁必富,男,198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被告周永,男,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原告梁必富诉被告周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审理中,本院要求原告梁必富预交诉讼费用,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必富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必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叶 岭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玲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