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1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冯仲贤与丹阳市江南工具有限公司、江苏赛格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年××月××日复核:××××年××月××日核稿:××××年××月××日拟稿:××××年××月××日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1685号申请执行人冯仲贤,男,1966年5月5日生。被执行人丹阳市江南工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宏伟,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赛格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芳,总经理。被执行人蒋宏伟,男,1970年10月20日生。被执行人王春梅,女,1971年4月2日生。冯仲贤诉被告丹阳市江南工具有限公司、江苏赛格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蒋宏伟、王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5)天商初字第8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丹阳市江南工具有限公司于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冯仲贤归还借款本金4000000元、支付截止2015年5月25日的利息884710元,并支付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的利息(按月息1.7%计算);丹阳市江南工具有限公司于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冯仲贤支付律师代理费80000元;若丹阳市江南工具有限公司未能按时足额履行上述义务,则冯仲贤可就丹阳市江南工具有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详见抵押清单)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江苏赛格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蒋宏伟、王春梅对丹阳市江南工具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抵押物清偿不足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担保人履行了保证义务,则依法取得追偿权;案件受理费46518元,减半收取2325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259元,由丹阳市江南工具有限公司、江苏赛格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蒋宏伟、王春梅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双方经协商同意以被执行人名下机器设备定价拍卖以偿还债务,且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经协商同意以被执行人名下机器设备定价拍卖以偿还债务,且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天商初字第8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曹宏俊审判员陶涌审判员王巍二○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周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