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莱城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刘龙迎与亓青田、李树花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龙迎,亓青田,李树花,亓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城执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刘龙迎。被执行人亓青田。被执行人李树花。被执行人亓宁。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莱城民初字第1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总标的额5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申请执行费7400元,经本院积极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未交纳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本院积极采取强制措施仍不能执结该案,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魁审判员 陈文堂审判员 王彦昊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文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