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枝江刑初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吴某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枝江刑初字第00281号公诉机关枝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农民。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3月9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枝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枝检公诉刑诉(2015)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雪姣、刘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下半年至2014年7月,被告人吴某在位于枝江市某镇某村自己家中,收取下线码庄曹某(已判刑)、李某接收的码民投注金额,在“六合彩”网站上通过报码提成的方式非法牟利,非法经营90余期,接受他人投注金额共计244500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吴某辩称其只是给曹某帮忙报码,没有营利。经审理查明,2013年下半年至2014年7月,被告人吴某在自己家中,收取下线码庄曹某、李某接收的码民投注金额,在“六合彩”网站上通过报码提成的方式非法牟利,非法经营90余期,接受他人投注金额共计244500余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证据有:《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取证据清单》《银行交易明细表》《人员信息表》、本院(2015)鄂枝江刑初字第00026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曹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吴某的供述和辩解等。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法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归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辩称只是给曹某帮忙报码,与收集在卷的证据所证实的内容不符;辩称没有营利,不影响本案的定性;故被告人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4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书辉审判员 陈晓艳审判员 黄亚洲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