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8民初1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隆昌县人民法院陈开华与周尚义、李小军、万荣远通汽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2016)川1028民初1110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开华,周尚义,万荣远通汽运有限公司,李小军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8民初1110号原告陈开华,男,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周尚义,男,195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万荣远通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万荣县。被告李小军,男,198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曲沃县。原告陈开华、周尚义诉被告万荣远通汽运有限公司、李小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受理,现原告陈开华、周尚义以证据未收集齐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陈开华、周尚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开华、周尚义撤回起诉。审判员 黄玉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美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