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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民初字第2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曲来萍与陈中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来萍,陈中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2722号原告曲来萍,女,198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被告陈中会,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河南省上蔡县。原告曲来萍与被告陈中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依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陈中会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采用公告方式向被告陈中会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于2016年2月14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来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中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均系经销轮胎的个体户,2013年8月28日被告找到原告购买轮胎,并于当日在原告处购进轮胎10条,价值41100元,被告称资金紧张,给原告出具欠款欠据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轮胎款41100元,利息4603元(41100元×5.6%|12×24个月),共计4570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及本院的认证情况:证据一、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轮胎款41100元。证据二、承诺书一份,证明2014年3月14日被告承诺3个月内支付原告所欠轮胎款,如果不能按时支付用承诺书中提及的物品抵债,后被告将承诺书中涉及的物品变卖,没有抵债。本院对原告证据的认证意见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证实被告欠原告轮胎款41100元,并于2014年3月14日再次承诺还款的事实,故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陈中会未到庭参加诉讼,无答辩意见,无质证意见,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根据原告的当庭陈述、举证及本院对证据的认证,确认以下事实:2013年8月28日,被告陈中会向原告购买风神14.24轮胎4条、前进14.24轮胎6条,共计价值411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款欠据一张,双方约定如发生纠纷,在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现原、被告就轮胎款的支付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告出示的证据可以证实被告欠原告轮胎款41100元,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轮胎款411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虽未约定违约金,但自2013年8月28日被告出具欠款欠据之日起,被告无法定延付事由拖欠轮胎款,导致原告不能及时收回轮胎款的利息损失客观存在,现原告主张自2013年8月28日至2015年8月28日的利息为4603元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中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所享有的抗辩权、质证权的放弃行使,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中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曲来萍轮胎款41100元、利息4603元,以上共计45703元;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2元,由被告陈中会负担。公告费260元,由被告陈中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娜娜代理审判员  李海容人民陪审员  李耀扬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俊梅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本院特别提醒:当事人上诉的,应当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