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84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王秀萍与郝爱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萍,郝爱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4民初70号原告王秀萍,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告郝爱丽,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萍诉被告郝爱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萍于2016年2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秀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64元,减半收取850.32元,由原告王秀萍负担。审判员 白旭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婷婷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