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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4刑更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罪犯陈小敏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小敏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4刑更119号罪犯陈小敏,男,1958年8月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北省武汉市人,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2日作出(2008)西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小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执行),刑期自2007年9月28日起至2022年9月27日止。宣判后,被告人陈小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7日作出(2008)云高刑终字第9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生效后,该犯于2008年9月8日被交付执行。因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本院曾于2010年11月1日、2012年2月10日、2013年7月22日、2014年11月21日裁定对罪犯陈小敏共减刑三年零六个月。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元江监狱于2016年1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陈小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小敏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新的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考核记录以及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同时,执行机关对该犯的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本院亦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小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可以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建议减刑的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小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3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勇审判员 邱开荣审判员 向艳萍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韬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