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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何争先与天长市平安船舶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争先,天长市平安船舶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360号申请执行人:何争先,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天长市平安船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平安镇街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长市人民法院(2014)天民一初字第0004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天长市平安船舶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