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民初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故宫博物院诉海南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故宫博物院,海南出版社有限公司
案由
出版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初717号原告故宫博物院,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景山前街*号。法定代表人单霁翔,院长。委托代理人孙琳,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扬眉,女,1985年5月29日出生,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海南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盘开发区建设三横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景霞,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故宫博物院诉被告海南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海南出版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海南出版社有限公司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海南省海口市,本案为出版合同纠纷,双方约定的《故宫珍本丛刊》由被告在海南出版,即合同履行地在海南省海口市,双方并未就管辖问题有特别约定。因此,本案应由海南省海口市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由于被告所在地基层法院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不能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故本案应当由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出版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合同纠纷的规定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被告订立的《关于出版〈故宫珍藏秘笈丛书〉(暂名)合同》及《关于出版〈故宫珍藏秘笈丛书〉(暂名)合同》的修订协议均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点,本案原、被告争议的标的为资料费及相关利息,故接收该资料费及利息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原告将所珍藏秘笈交由被告出版,被告向原告支付资料费,故原告为接收该资料费及利息的一方。现原告故宫博物院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故涉案合同的履行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原告有权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本院认为被告海南出版社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海南出版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被告海南出版社有限公司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未提出上诉,则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七十元。审 判 长 魏 嘉代理审判员 田 甜人民陪审员 赵 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虹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