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执字第02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苏州锦凯家纺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州瑞腾纺织品有限公司、许志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锦凯家纺科技有限公司,湖州瑞腾纺织品有限公司,许志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2376号申请执行人苏州锦凯家纺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锦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凡军,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州瑞腾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志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许志锋。苏州锦凯家纺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州瑞腾纺织品有限公司、许志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太商初字第004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湖州瑞腾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苏州锦凯家纺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32470.6元以及该款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24636元。并支付苏州锦凯家纺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3252元,财产保全费2320元,合计362678.6元。许志锋对湖州瑞腾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湖州瑞腾纺织品有限公司、许志锋未按判决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根据苏州锦凯家纺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362678.6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州瑞腾纺织品有限公司、许志锋名下的车辆、房产、证券、存款等财产情况,查询结果除审理阶段对许志峰名下车牌为浙E×××××小型汽车档案查封(车辆下落不明)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尚未执行到位362678.6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审理阶段对许志峰名下车牌为浙E×××××小型汽车档案查封(车辆下落不明)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太商初字第004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 澄执行员 卢东昕执行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