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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塘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徐倞与万国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倞,万国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塘民初字第321号原告:徐倞,男,1987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委托代理人:何素华,江西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411170185。委托代理人:谢亮亮,江西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36011510110122。被告:万国全,男,1959年4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倞诉被告万国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因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法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宋赣平审 判 员  刘建民代理审判员  喻文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