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3执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福香与被执行人董振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逊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逊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福香,董振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3执9号申请执行人韩福香,女,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执行人董振祥,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申请执行人韩福香与被执行人董振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逊克县人民法院(2015)逊民初字第3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2月15日全部履行给付义务,现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逊克县人民法院(2015)逊民初字第30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丙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