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力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葛某甲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甲,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宁力民初字第207号原告:葛某甲。被告:陈某,原告葛某甲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要求与被告离婚;2.女儿葛某乙由原告抚养成人,由被告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子女抚养费按每月500元计算至女儿18周岁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04年8月原、被告相识同居,××××年××月××日生育女儿葛某乙,现在长街镇中心小学读书,随原告生活。××××年××月××日原、被告依法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被告外出分居至今长达六年。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本院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当庭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葛某甲与被告陈某离婚;二、女儿葛某乙由原告葛某甲抚养成人,被告陈某每月给付原告葛某甲子女抚养费500元,直至女儿成年时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葛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涉及给付货币的,可直接或通过法院交付权利人,若通过银行向法院汇款的,收款人为宁海县人民法院(汇款时注明案号),帐号:38×××36,开户行:中国银行宁海支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 判 长 童文建代理审判员 赵苑池人民陪审员 鲍明园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邬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