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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2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盛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市青浦区奇航建材经营部,盛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2234号原告上海市青浦区奇航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上海市青浦区建材市场9幢210室。经营者李冬金,女,汉族,1983年8月26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委托代理人顾正强,上海力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斐,上海力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徐州市。法定代表人冯会玲。原告上海市青浦区奇航建材经营部诉被告盛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杨亦兵审 判 员  蒯滕健人民陪审员  邢美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夏晓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