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03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左金莲与刘小云、曾跃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金莲,刘小云,曾跃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03民初字第37号原告左金莲,女,汉族,1944年11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覃建中,邵阳市正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小云,女,汉族,1973年6月16日出生。被告曾跃飞,男,汉族,1967年2月16日出生,系被告刘小云之夫。原告左金莲与被告刘小云、曾跃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安慧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左金莲及委托代理人覃建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小云、曾跃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左金莲诉称,2014年12月15日,被告刘小云以其女婿办理房产证过户需要资金周转三个月为由向原告借款2万元,约定月息为3%,2015年1月9日被告刘小云又以该理由为幌子向原告借款2万元,约定月息3%。至原告起诉日止,被告对2014年12月15日借款偿还利息4次,共计1996元;至2015年5月起利息未还分文,被告也联系不上,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特诉来本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利息从2015年5月13日至2016年1月14日止,应补利息9个月月计息10800元,顺延照计。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执行费等费用。被告刘小云、曾跃飞均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5日,被告刘小云以其女婿办理房产证过户需要资金周转三个月为由向原告借款3万元,约定月息为3%,借款期限为一年。2015年1月9日,被告刘小云又以该理由向原告借款2万元,约定月息为3%,借款期限为一年。至原告起诉时为止,被告仅偿还利息1996元。此后被告刘小云再没有还本付息。而且原告与被告刘小云再也无法联系上,为此酿成诉讼。另查明,被告刘小云、曾跃飞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借款协议书、借据、户籍证明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左金莲与被告刘小云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原告依约定向被告交付了借款,而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系违约行为,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此笔借款在被告刘小云与被告曾跃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曾跃飞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月利率3%支付利息,超过了法律的规定,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原告的利息只能按照月息2%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小云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左金莲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7200元(从2015年5月13日计算至2016年1月14日,顺延照计)共计人民币47200元。二、被告曾跃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35元,由被告刘小云、曾跃飞负担(该款原告已自愿垫付,由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安慧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卿亦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