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1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黄海霞与广西田阳林峰公交汽车有限公司、应林峰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海霞,广西田阳林峰公交汽车有限公司,应林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1财保12号申请人黄海霞,女,壮族。被申请人广西田阳林峰公交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田阳县田州镇解放西路。法定代表人应林峰,该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应林峰。申请人黄海霞以与被申请人广西田阳林峰公交汽车有限公司、应林峰民间借贷纠纷为由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广西田阳林峰公交汽车有限公司在田阳县交通管理局的油补15万元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梁冬至所有的车牌号为桂L×××××的马自达牌小型普通客车作为财产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海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防止财产保全不当造成损失,应予查封担保人梁冬至所有的车牌号为桂L×××××的马自达牌小型普通客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广西田阳林峰公交汽车有限公司在田阳县交通管理局的燃油补贴款15万元;二、查封担保人梁冬至所有的车牌号为桂L×××××的马自达牌小型普通客车。上述被冻结、查封的财产,期限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冻结、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支付、转移、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财产保全费1270元,由申请人黄海霞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金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春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