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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4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海斌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海斌,张吉勇,张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24执13号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阴县。。法定代表人刘绍旺,理事长。被执行人张海斌,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张吉勇,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张建国,男,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执行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海斌、张建国、张吉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海斌、张建国、张吉勇在金融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结标的本金48000元及利息,未结标的本金48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阴县公证处作出的(2011)平阴证经字第21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超审判员 赵 岭审判员 薛 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