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民一初字第07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杨文广与冯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广,冯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7890号原告:杨文广,男。被告:冯枫,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广诉被告冯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文广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文广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元,由原告杨文广负担。审 判 长 张全超审 判 员 陈 玉人民陪审员 谢万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陆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