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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4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柳军与高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军,高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4民初259号原告柳军。被告高峰。本院受理柳军与被告高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9月,被告高峰在原告处赊销建材价值14430元,承诺每月20日前清偿部分欠款,半年内清偿所有欠款,2015年6月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出具还款计划书一份载明上述事项。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拒不履行承诺义务,致使原告合法债权无法实现。现原告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原告建材款1443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在本案受理后,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高峰的送达地址和电话无法通知被告高峰应诉,法院经查证后亦无法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柳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退还原告柳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少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小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