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5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陈某甲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25刑初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1981年6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汉族,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30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经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2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郭凤银,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律师。阜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于2016年1月11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谭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郭凤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酉(另案处理)在阜南县苗集镇苗集村苗东队陈某乙屋后一片空地搭设大棚开设赌场。该赌场用一只碗和两枚五分硬币作为赌具,每日有二十余人参与赌博,被告人陈某甲按照庄家盈利的5%抽头,赌场经营两个多月,盈利约2万元,被告人陈某甲与陈某酉将盈利数额二八分成。2015年10月29日17时许,阜南县公安局查禁该赌场,当场抓获涉赌人员12人,扣押抽头钱5700元。就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在卷佐证,据以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所触犯的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主动退出违法所得,请求对被告人陈某甲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在阜南县苗集镇苗集村村民陈某乙屋后空地处搭建木棚,放置桌椅,采取猜测数枚硬币图案是否相同的方式(俗称“干子宝”),每日吸引数十人参与赌博,被告人陈某甲按庄家赢钱的百分之五比例抽头牟利。2015年10月2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陈某甲等人开设的赌场查禁,现场查获涉赌人员十二人,扣押赌具硬币两枚、碗一个,抽头所得5700元,赌资6260元。至此,该赌场共开设二个多月,被告人陈某甲等人共从中抽头渔利二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退出非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照片、扣押清单、阜南县公安局巡防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人李某酉、陈某乙、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陈某丙、李某申等人证言、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参赌人员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且主动退出非法所得,依法可予从轻处罚。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主动退出违法所得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事实相符,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信。为惩治犯罪,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已缴纳完毕)二、对扣押在案的抽头所得5700元、赌资6260元及被告人陈某甲已退出非法所得二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三、对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硬币两枚、碗一个,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宁军伟代理审判员 余亚东人民陪审员 朱 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程 翠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