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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04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刘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遵民初字第04486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白某,农民。原告刘某与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某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6、7月份经人介绍相识,认识不到半年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无子女。因婚前缺乏了解,而且双方语言不通,婚后没有夫妻感情。共同生活两年后,被告不辞而别,毫无音信,至今下落不明已经近四年。为此原告起诉要求法院判令与被告离婚。被告白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1年6月,被告白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语言不通,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现被告就离家出走已经四年,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原告刘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原、被告结婚证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2015年9月3日,遵化市石门镇窄各庄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内容为:“兹有我村村民刘某与白某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后二年白某便离家出走,至今没有回家,现今下落一直不明。特此证明,窄各庄村委会(遵化市石门镇窄各庄村村民委员会章)李国兴2015.9.3.”,用以证明被告于2011年6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过对证据1-2质证,原告方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原、被告作为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应相互理解、互谅互让,共同维护婚姻家庭关系。被告白某结婚后两年就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不履行夫妻义务,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应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白某离婚。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白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楠审 判 员  刘永辉代理审判员  王雪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水清 微信公众号“”